机械与电气工程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

  张楠楠        2021-06-23        242

第一章        

第一条  为进一步促进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化、规范化,加强专业建设,深化教学改革,监控教学过程,建立和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,不断提高教学工作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,推动我院的教学建设、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,机械与电气工程学院决定成立院级教学指导委员会。为了便于教学指导委员会开展工作,特制定本章程。

第二条  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在学院统一领导下,对学院教学和人才培养工作等重大事项进行调研、咨询、决策、指导、监督、审议和评估的专家组织。

第三条  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方针是: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教育改革的有关政策,遵循教育教学规律,紧密结合学院实际,对学院的教学改革与发展、专业规划与建设、教学管理与质量监控等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。

第二章    组织形式

第四条  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思想政治素质好、学术水平高、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丰富、作风正派、身体健康并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组成。

第五条  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各教研室推荐,经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批准后聘任。

第六条  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,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,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,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副院长担任。

第七条  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聘任制,每届任期4年,委员可连聘连任。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,必要时可补充和调整。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调离学校者,自行解除其资格。

第八条  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,办公室设在院教务办公室,负责处理日常事务。

第三章    工作职责

第九条 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:

一、学习和宣传我国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方针、政策,宣传学校及我院教学管理和改革的有关精神。

二、对学院各学科、专业教学建设和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,论证学院的学科、专业发展方向,审议学院专业设置与结构的布局及调整。对学校有关教学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。

三、审议并确定有关教学基本建设与教学管理的重要制度。

四、研究并指导学院开展本科教学改革,包括教学内容、课程体系、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革等。

五、研究、审议并指导学院师资队伍、学科、专业、课程、实验、教材、实践教学基地等基本建设的建设计划;审定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、教学计划、教学大纲。

六、指导教学评估,专业评估、教师教学质量评估等工作。

七、指导建立学校本科教学质量标准和监控体系;对影响教学质量的问题进行专题研讨,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。

八、研究各类教学奖励的评选标准和办法,推荐省级以上(含省级)的各种教学奖励。

九、审议学校年度教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教学工作安排。

十、裁定有关教学责任事故、教学工作考核及教学评优、评估中的争议。

第四章    工作制度

第十一条  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须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始得举行。需要议决事项的会议,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,在充分发扬民主,认真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,以出席表决人数的12及其以上意见为最终决议。

第十二条  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有义务参加委员会召开的各种会议,因故不能出席的,必须履行请假手续。

第十三条  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,对所讨论、评定和审议的敏感问题要严守秘密。讨论、评定和审议的事项若与委员本人或直系亲属相关,该委员应回避。

第十四条 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在任期间,要积极关心学校、学院以及本学科的建设与发展,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,进行调查研究,切实掌握第一手资料,主动向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反映情况、提出建议,并在各项教学工作中发挥积极的作用。

第五章        

第十  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第十  本章程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机械与电气工程学院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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